4月11日,赣州市章贡区城管部门开出首张因长时间占用临时停车泊位罚单。近日,市民陈先生将私家车停放在章贡区钨都大道临时停车泊位上近十天。城管部门多次责令其驶离车辆未果,依法将该车拖走。这是今年3月份《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因长时间占用临时停车泊位而受处罚的第一例案件。
据了解,《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任何社会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车时间不得超过七天,而且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否则将面临200元至500元以下的罚款。(谢明海 周年亮 李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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